注册证有效期·执业业绩及继续教育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43号)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43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公安部消防局尚未正式发布,下面是征求意见稿条文,供参考: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消防新技术、新标准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第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远程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时长计算学时和接受课程测试。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五年规划(2018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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